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春利,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706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春利:本院对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与被告王春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春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 594 139.6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6.105%的标准计算);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有权以王春利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名流花园梅苑1号楼1至2层4单元102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王春利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097元、保全费5000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家园支行均已预交),均由王春利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