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冬梅,朱锦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1264号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朱锦辉:本院对朱冬梅与朱锦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北3楼4层2门403号房屋归原告朱冬梅所有,朱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朱锦辉房屋折价款3 366 660元;二、驳回朱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由朱锦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16 562元,由朱冬梅负担6625元,已交纳;由朱锦辉负担99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2 120元(原告朱冬梅已预交),由朱冬梅负担20 848元,已交纳;由朱锦辉负担31 2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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