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潇,第三人-贾相晟,徐小平,侯永忠,刘丹,王翼福, 众德盛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8667号 |
案由 |
公司决议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众德盛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翼福:本院受理原告张潇与被告众德盛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贾相晟、徐小平、侯永忠、刘丹、王翼福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8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众德盛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两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二、被告众德盛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前述两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所作出的工商变更登记。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张潇已预交,均由被告众德盛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