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艺霖,刘洋,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刘洋:本院受理王艺霖与刘洋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原告王艺霖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王艺霖与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刘洋订立的摄影服务合同;2.判令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刘洋返还王艺霖摄影款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刘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三日上午11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