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杨晨,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刘洋:本院受理杨晨与刘洋、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52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 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