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2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被告刘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一、刘晓光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借款本金2153311.84元、利息204965.02元、罚息21949.55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编号为昌平-ZF-201700052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有权就刘晓光名下座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京科苑小区10号楼6层4单元602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刘晓光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