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079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0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710212.4元;二、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57102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5710212.4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光耀东方广场商业安装改造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7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