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廷礼,第三人-,汇中金科公司,汇中普惠公司,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112民初34730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廷礼与被告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金科公司)、被告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普惠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汇中汉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12民初34730号】,刘廷礼请求判令:1.汇中金科公司、汇中普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偿还刘廷礼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9%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汇中金科公司、汇中普惠公司共同给付刘廷礼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汇中金科公司、汇中普惠公司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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