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春燕,刘洋,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于春燕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5317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