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树超,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树超: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刘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被告给付截至2021年6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沿湖小区43号楼5层1单元502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