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齐华,戴江平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11民初1号,(2022)湘0211执231号 |
案由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江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齐华与被执行人戴江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齐华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2)湘0211执2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请自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联系人:陈勇 联系电话:0731-22897866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