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平,梁峰源,谭剑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1225民初120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内容
梁平、谭剑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梁平、梁峰源、谭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1225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梁平、谭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借款本金35 342.90元及支付截止2021年6月29日的罚息10 626.07元,并以借款本金35 342.9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梁平、谭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6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37.50元,被告梁平、谭剑忠共同负担969.1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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