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兰香,杨顺海,杨顺福,杨顺彪,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兰香: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杨顺海、杨顺福、杨顺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上网文书范围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00在新晃法院禾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