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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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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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巩金鹏:我院受理的原告张明达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京0112民初3032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30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巩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明达损失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明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