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琳,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雪松, 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294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雪松:本院对原告潘琳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29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琳偿还借款4 569 951元并支付利息(以4 569 95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琳返还118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8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潘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