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海燕,荆宝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荆宝中:本院受理原告季海燕诉被告荆宝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决:1、荆宝中按照担保合同约定,返还季海燕因“碳汇易投资”项目失败的损失款项人民币32139.1元及利息4800元;2、荆宝中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东3-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