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贺山,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3150号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贺山:原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贺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00万元及2020年1月19日之前的利息111 981.93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1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 8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智明恒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