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建伟,宁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632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芳:本院对常建伟与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63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建伟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260元 (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宁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常建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