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威,刘芳,陈艳, 佛山市宝洛铝业有限公司 ,湖南常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湘0407执114号,(2020)湘0407民初536号,(2020)湘0407民初10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常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艳:本院受理(2021)湘0407执异24、2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宝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常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9月17日举行了听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407执异24、25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被异议人刘威、刘芳、陈艳为本院(2021)湘0407执114号、32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异议人刘威、陈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异议人佛山市宝洛铝业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20)湘0407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407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异议人刘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依法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向异议人佛山市宝洛铝业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20)湘0407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2020)湘0407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四、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宝洛铝业有限公司其他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