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林沅,王新军,李延勇,吴国华,刘念,杜娟,吴美娟, 慈利县土家乙号餐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811民再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念:(2021)湘0811民再1号原审原告罗林沅与原审被告杜娟、吴美娟、刘念,被告王新军、李延勇、吴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二、杜娟、吴美娟、刘念、王新军、李延勇、吴国华共同连带向罗林沅支付锦华酒店餐厅所欠货款10.3万元(杜娟已支付3.7万元,应予抵减);三、杜娟、吴美娟、刘念共同连带向罗林沅支付慈利县土家乙号餐厅所欠货款62 752.2元(吴美娟已支付52 752.2元,应予抵减)。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