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辉,董明,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辉:本院受理董明与宋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深圳市前海中证鼎锋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 049 000元、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宋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2万元;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