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泽桑达,晏炳国,买泽桑达, 盛强五金建材批发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藏0425民初15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晏炳国:本院对盛强五金建材批发部与买泽桑达、晏炳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藏042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泽桑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盛强五金建材批发部支付货款74,685元;二、被告晏炳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盛强五金建材批发部支付货款2324元;三、驳回原告盛强五金建材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