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一诺,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科贝乐万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科贝乐万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潘一诺与北京科贝乐万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双方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学费16789元;3、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37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