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456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杰:本院受理(2021)京0108民初4456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与宋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欠款本金19941.96元,并支付利息、费用(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金额为2571.46元、费用金额为3049.84元;自2021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均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4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