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欢,崔红梅, 吉林省泰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70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红梅:本院对王欢与崔红梅、吉林省泰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红梅、被告吉林省泰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欢借款本金70万元;二、被告崔红梅、被告吉林省泰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欢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王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