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国栋,第三人-孟庆新, 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 ,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国栋、孟庆新、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国栋、第三人孟庆新、融金汇中(北京)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决:1、赵国栋承担保证责任,向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828300元;2、赵国栋向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3、赵国栋向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63471元;4、赵国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2000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东3-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