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丽,孙玉平,王述平,景登军, 北京宫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玉平,王述平,景登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孙玉平及北京宫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按每月8000元标准计算,共计68361.29元;并自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