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 北京新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助力金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长阳助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助力金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长阳助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本院受理北京新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转普通程序裁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长阳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