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燕,顾永海,张宏伟, 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路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高燕,顾永海:本院受理张宏伟与顾永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