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金玉英,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197号,商评字[2020]第311096号,(2021)京73行初1198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金玉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金玉英商标行政纠纷二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73行初11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11096号《关于第28633601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第28633601A号图形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以及(2021)京73行初11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11098号《关于第28633600A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第28633600A号图形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