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士明, 北京天河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士明: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河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