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勖凯,邢海坡,籍洪艳, 北京太宁康医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勖凯:本院受理邢海坡与北京太宁康医药有限公司、籍洪艳、郝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