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凯,刘怡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凯:本院受理刘怡辛与邱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合计211 57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3 146元;4、被告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的使用费22 500元并以22 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告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