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太基,张明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8485号 |
案由 |
票据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黄太基诉被告张明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张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太基各项损失共计3919.32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案件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张明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8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