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薛静静,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刘洋:本院受理薛静静与刘洋、北京艾咪宝摄影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退还预交款3699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