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明,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李建明电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明、佛山市禅城区李建明电子经营部:本院受理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李建明、佛山市禅城区李建明电子经营部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24708.70元;2.依法判令李建明、佛山市禅城区李建明电子经营部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自2020年0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逾期天数:197天,年利率:24 %,违约金额:120000×24% ÷360 ×197 =15760.00元);3.依法判令李建明、佛山市禅城区李建明电子经营部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1600元;4.依法判令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粤E1807Z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建明、佛山市禅城区李建明电子经营部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