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旭,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121民初100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旭: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湘0121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