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波玉,杨秀荣,岳云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80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岳云慧: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波玉、杨秀荣与被告岳云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38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岳云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董波玉、杨秀荣给付劳务报酬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董波玉、杨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岳云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董波玉、杨秀荣已预交),由董波玉、杨秀荣负担100元,已交纳;由岳云慧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董波玉、杨秀荣已预交),由岳云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