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文斌,唐选干,舒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选干: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斌诉你及舒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油款10万元整;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6000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沧水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