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永宣,杨金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65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金潭:本院对刘永宣与杨金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65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金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宣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的利息为36 592元,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永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金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刘永宣均已预交),由被告杨金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