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国永,吴军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军平:本院受理袁国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