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海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225民初72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与被告陈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22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陈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借款本金39 699.54元、利息47 385.45元、违约金7610.68元,共计94 695.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7.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8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海燕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