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房芳,唐义,第三人-覃军,黄永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义、黄永文:本院受理原告房芳诉被告唐义、第三人覃军、黄永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