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得全,彭小平, 新邵龙十新型环保砖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522民初253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 南 省 新 邵 县 人 民 法 院公 告新邵龙十新型环保砖厂、彭小平:本院受理原告袁得全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湘0522民初2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袁得全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 219 50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新邵法院龙溪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