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军康,刘新业,彭珊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382民初108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新业:本院受理原告彭军康与被告刘新业、彭珊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38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新业、彭珊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军康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11.1万元,本息合计101.1万元;后段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驳回原告彭军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352元,由被告刘新业、彭珊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