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雄, 宁乡金晨窗帘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182民初882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内容
何雄:本院已受理原告宁乡金晨窗帘店与被告何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82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何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乡金晨窗帘店(经营者黄治江)支付欠款29 646元及逾期利息732.38元;二、驳回原告宁乡金晨窗帘店(经营者黄治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雄负担。限你方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刘毅梅(电话:0731-87809060)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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