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江峰,刘燕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江峰、刘燕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李江峰、刘燕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江峰、刘燕琴立即清偿原告截至2021年7月7日借款本金人民币289,973.16元、利息人民币6,616.52元、罚息人民币6.27元,以上暂计人民币296,595.95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江峰、刘燕琴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东街南侧惠文东街北侧、蔚蓝海岸花园1#3-50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