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军, 北京非凡活力健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非凡活力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建军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其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李建军与北京非凡活力健身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2.判令北京非凡活力健身有限公司返还李建军健身费4200元。3.判令北京非凡活力健身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因你未到庭参加应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区1号楼(原宣武法院)第6号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