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刘秀芬,李雷, 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21278号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李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对原告刘秀芬诉你与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21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秀芬医疗费18 000元、残疾赔偿金16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以上共计198 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秀芬医疗费42 986.56元、残疾赔偿金57 013.44元,以上共计100 0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雷赔偿原告刘秀芬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 520元、误工费15 600元、残疾赔偿金52 993.76元、辅助器具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201.20元、鉴定费4550元,以上共计92 864.96元;四、驳回原告刘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