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再平,郑艳伶,刘芙蓉,辛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再平:本院受理郑艳伶与刘芙蓉、辛华、刘再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3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杨镇法庭第四审判室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